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