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