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安葬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13年4月3日民政部令第46号公布 2022年11月3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褒扬和尊崇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应当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第三条
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第四条
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安排,并举行送迎仪式。
第六条
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烈士安葬仪式。
第七条
烈士安葬仪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八条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第九条
烈士墓穴、骨灰安放格位,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确定。
第十条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
第十一条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识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
第十二条
烈士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肃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形制统一、用料优良,确保施工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安葬证明书,载明烈士姓名、安葬时间和安葬地点等。没有烈士遗属的,应当将烈士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
第十五条
在生产生活或者相关工作中发现、发掘的疑似烈士遗骸,按照有关规定,经鉴定确认为烈士遗骸的,应当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及时妥善安葬;已确认身份的,应当及…
第十六条
烈士牺牲后无法搜寻到遗体(骸)、无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境外的,可在烈士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遗属户籍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英名墙,纪念相关战…
第十七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建立烈士安葬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陈列有纪念意义的烈士遗物、事迹资料,烈士遗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在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和节日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缅怀烈士,弘扬英烈精神。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殡仪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烈士安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二十条
战时牺牲人员遗体收殓安葬、在境外搜寻发掘的烈士遗骸归国安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