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安葬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烈士安葬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识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落款一般为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