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七章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和落实灾害事故医疗救护人员的培训计划。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缝合、饮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并… 第二十八条 要利用报刊、广播、影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灾害事故医疗救护、自救和互救的知识及基本技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