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和落实灾害事故医疗救护人员的培训计划。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缝合、饮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并定期举行模拟演习,达到实战要求。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