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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作业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 指令性水路运输货物的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作业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次作业合同和长期作业合同。 第七条 订立作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八条 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九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作业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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