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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情况,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可能造成港口设施损坏的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进行分析,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制定的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衔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时,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接获港口设施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人力、物资、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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