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港口统计,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
分析、预测本单位的经营、建设、管理和经济效益等状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分析材料;
管理本单位港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完成有关港口统计的其他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
分析、预测本单位的经营、建设、管理和经济效益等状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分析材料;
管理本单位港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完成有关港口统计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