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统计调查权。要求被调查者如实填报统计资料,检查与港口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凭证和统计台账;
统计报告权。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统计报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扣压和篡改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权。检查或举报瞒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统计调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并责成有关单位改正。
统计调查权。要求被调查者如实填报统计资料,检查与港口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凭证和统计台账;
统计报告权。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统计报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扣压和篡改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权。检查或举报瞒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统计调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并责成有关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