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港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港口统计细则,并颁布实施;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工作,统一管理统计调查项目;
组织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与港口有关的国家及行业统计调查;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发展规划,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实际需要,依据行业标准,扩充或细化港口统计指标;
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
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的情况,提供统计咨询;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统计业务培训,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信息化建设;
完成有关港口统计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