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一章 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统计工作,保障港口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建设、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统计工作。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需要确定港口统计范围和口径,并在相关统计制度中予以明确。港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港口统计范围和口径。 第五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及相关信息时,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第六条 交通部、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修改统计资料。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会同有关人… 第八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加强对港口统计工作的领导,解决港口统计存在的问题,为港口统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