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交通部、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及时完成统计任务。 各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