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修改统计资料。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核实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