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统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统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其管理的港口统计工作。

本条第二、三款所述部门统称港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