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拖轮费 第二十六条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拖轮费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靠离的泊位与最近的拖轮基地距离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