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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拖轮费

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每拖轮艘次费率分别按表8(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靠离的泊位与最近的拖轮基地距离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条 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具体联动机制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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