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七章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停泊费 第三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二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由负责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C)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船舶在港每24小时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停泊费按表5编号3(A)规定费率计收。 第三十四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五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三十六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停靠我国多个港口,停泊费在第一个停靠港口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后续停靠港口按表5规定费率的70%…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