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工程的项目单位、已建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第五条、第六条,港口经营人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国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受电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受电设施的,由直属海事…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沿海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确定由交通运输…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应急预案,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未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者应急预案、记录或者报送岸电供电信息、提供岸电服务,或者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 第二十九条 船舶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岸电使用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