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工程的项目单位、已建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第五条、第六条,港口经营人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