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受电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受电设施的,由直属海事机构汇总后定期报告交通运输部。 长江流域和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