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应急预案,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