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 第十二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 第十三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