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3年的;

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