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辨识、分级记录;
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评估报告;
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其他文件、资料。
辨识、分级记录;
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评估报告;
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