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辨识、分级记录;

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评估报告;

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