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