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事故的,分别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