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