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