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