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九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