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