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