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九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