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 2.
2. 直排海污染源整治
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在清查入海水流和清理两类排污口工作基础上,对沿海城市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排污口排污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一登记;加快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实施排污许可的行业和范围,实行依法持证排污。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一口一册”管理档案建立和两类排污口清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提高污(废)水处理能力,保证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有效性和稳定性,督促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具体要求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三省一市根据当地水质状况和治理需求,确定沿海城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指标和时限。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