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渔港费用,逾期不缴纳的,由渔港监督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禁止其离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