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因紧急避险、接送伤病员进港的船舶,在险情解除24小时以后或送走伤病员4小时以后,开始按规定计收相应费用。但如在免缴费期间内从事补给或装卸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