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