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在渔业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渔业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在渔业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在渔业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幅射装置、设备;

在渔业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在渔业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生物;

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