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禁止破坏渔业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渔业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渔业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