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和损坏渔业航标的行为: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及其器材;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在渔业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损坏渔业航标的其他行为。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及其器材;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在渔业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损坏渔业航标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