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