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前款第(三)项所称主动终止上市预案,应当包括公司终止
前款第(三)项所称主动终止上市预案,应当包括公司终止
上市原因、终止上市方式、终止上市后经营发展计划、并购重组
安排、重新上市安排、代办股份转让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主动终止上市对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影响分析等相关内容。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独立董事意见,指独立董事应当就主
动终止上市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
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所称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指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为主动终止上市提供专业服务,
并发表专业意见。其中,第 9.7.1 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法律意见书,第(三)项情形不适用财务
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主动终止上市事项进行审议
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说明议案的审议
及通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