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9.4.8
9.4.8 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应当于停牌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股本总额、
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
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未在股票停牌后一个月
内披露解决方案的,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
继续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
股票停牌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