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4.2.11
4.2.11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召集、召开董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
本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本所要求提供董事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
规、本规则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
大事项公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
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
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本所有关规定及本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