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4.2.8

4.2.8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

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本所要求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