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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1.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略) 2. 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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