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