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