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